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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

来源:中国招生网

时间:2023-03-04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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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五章 其  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学院招生、社会监督”的模式,在教育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学院性质及概况

1.学院全称: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

2.学院代码:14131

3.学院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4.办学地点:甘肃省嘉峪关市体育大道2222号(东湖校区)、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南路3号(兰新校区)

5.招生形式:五年一贯制(中高职一体化联合培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普通高考(包括中职生高考招生)录取三种形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并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社会需求和甘肃省教育厅规定的招生规模制定当年招生计划,分类招生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甘肃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经国家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由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普通高考(包括中职对口升学考试)录取:

1.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2.专业录取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录满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按当年省教育厅、省考试院审核通过的综合评价招生方案执行,按照考生学业水平成绩,按计划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五年一贯制招生按省教育厅当年关于中高职一体化培养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在录取中执行省教育厅、省考试院每年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比例、个别专业对身体的要求、语种要求等情况按当年招生简章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厅规定要求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院官方网站查询。

第十五条 招生咨询方式有:

招生办电话:(0937) 6283142   5971200

学院网址:www网址未加载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被录取的考生,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对未办理请假手续而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综合评价、五年一贯制录取的学生,报到入学时须按当年招生方案要求提供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入学3月内,按照学院规定进行思想政治、身体状况等方面的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费收费标准、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嘉发改物价发〔2018〕14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通过评选可享受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另外设有学院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由本人或家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支付学费、住宿费,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院发放国家注册的全日制统招高职(专科)毕业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办法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宣传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办公室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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